襄阳畅捷通—实务:公司间代缴社保和代发工资
时间:2021-10-19 14:42:39 来源:襄阳市德霏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一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
一 、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二 实务分析
实务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先要分析业务的实质,然后才具体看适用的政策范围。
情形一:员工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子公司员工的社保及公积金由母公司代为缴纳
母公司属于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财税〔2016〕47号规定开具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子公司取得发票按规定税前扣除。
如果母公司不开发票,先,母公司为在非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允许税前扣除;其次,子公司取得母公司替员工缴纳社保及公积金的凭证,能否在税前扣除会有争议。
情形二:母公司派人员到子公司服务,派往人员的劳动合同在母公司,工资社保由母公司统一发放
母公司属于为子公司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要根据人员到子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开具发票,如房地产企业(母公司)的销售人员去子公司(项目)提供销售服务,应该开具推广服务费发票;再如集团的人员去子公司(酒店)提供酒店管理服务,应该开具其他现代服务(酒店管理服务)。
需要提醒的是,这种情形需要关注国税发〔2008〕86号文件规定的风险。
情形三:母公司派人员到子公司服务,派往人员的劳动合同在母公司,工资社保由子公司统一发放
母公司属于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子公司按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公告规定,工资社保在子公司税前扣除。
来源:小陈税务08,
文章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供应商信息
有保障
可评价
400-8330710
18007270055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选软件网看到的,谢谢~